市场监管总局解读消保实施条例 直播带货、预付费明确责权利

来源:南方都市报

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国家网信办、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吹风会上,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指出,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与此同时投诉举报增幅高达47.1倍,而且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

况旭表示,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的问题,《条例》做出了多方面的规范。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的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况旭指出,“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条例》规定,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明确消费争议解决机制。发生消费争议的,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相关信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记录等必要信息。况旭表示,“三无产品往往是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都没有,平台应当严格落实身份核验和日常管理责任。在发生消费争议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切实改善售后体验。”

在规范营销使用行为方面,《条例》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况旭指出,通过《条例》,将规范性文件《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了平台直播和主播人人有责。

此外,虚假营销、大数据杀熟、续费退费难等问题的规范,也在《条例》中有所体现。《条例》指出,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对于预付费服务的规范,《条例》指出,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况旭表示,“需要强调的是,预付费消费是一种商业模式,涉及到各行各业,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领域内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处理消费投诉。例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由商务部门主管,教育、体育、文旅、卫健、交通运输也都有相应的职责。《条例》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专门法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此外,在吹风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网络打赏、网络直播营销、在线预订、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下一步将通过事实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断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据了解,《条例》已经由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